学习人社部令45号——
《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我部学习人社部令45号《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整理如下:
人社部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完善失信约束机制,加强信用监管,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具有:
1、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
2、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当事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拟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事由、依据、提出异议等依法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列入决定前已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且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自责令限期支付工资文书指定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入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应当制作列入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当事人。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用人单位)同时符合:
1、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自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满6个月的;
3、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申请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提前移出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制作决定书并按照有关规定交付或者送达用人单位。不予提前移出的,应当说明理由。不能提前移出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理由有:
1、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2、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申请提前移出的用人单位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情节严重的,撤销提前移出决定,恢复列入状态,列入的起止时间重新计算。
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期限届满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提前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列入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级信用共享平台,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按照规定终止。
当事人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决定或者不予提前移出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佑成 法务部) 龙爱民(自撰) 202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