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于2017年8月7日入职某房产经纪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李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2个月内有竞业限制义务,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房产经纪公司应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2018年7月21日,李某辞职,之后他到另一家房产经纪公司工作。原公司发现后,要求李某停止违约行为,同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李某称离职后,房产经纪公司没有按约定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约定已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解析: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超过两年的时间内,不得入职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它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承担了竞业限制义务的,企业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那么,如果公司没有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是否会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员工是否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即使双方未约定经济补偿具体金额或者实际用人单位未支付的,只要员工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所以,用人单位没有按期支付经济补偿不会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无效。另外,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在未解约之前,劳动者依旧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因此,本案中,尽管房产经纪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但是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解除,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仍具有约束力。所以,李某的做法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 人力资源部)
20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