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工无固定期要不要签
案例介绍
2013年9月23日,王某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9月23日至2015年9月22日,合同还约定:“王某被派遣至航空公司担任特种车辆驾驶员;合同期满前,双方均未提出异议,有效期自行延长,自行延长期限同本合同期限,依此类推。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已实际续延的,视为续签劳动合同,不再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航空公司因业务调整,减少了司机岗位,故于2019年9月23日向王某发送了名称为“关于终止劳务关系通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王某:您与公司自2017年9月23日订立劳务关系于2019年9月22日到期,因业务调整情况,公司决定终止与您的劳务关系,请根据公司安排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为此,航空公司同意支付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派遣公司认可航空公司终止合同的行为。
法院认为,王某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派遣公司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终止,航空公司与派遣公司承担连带支付王某12万余元的赔偿金。
法律分析
本案中,派遣公司已与王某连续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航空公司未征求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意见便直接以公司业务调整为由终止劳务关系。派遣公司抗辩称,因为劳务派遣关系的存续需要用工单位向派遣公司出具聘用意向书,在王某劳动合同到期时,航空公司并未通知派遣公司对王某进行派遣,故派遣公司与王某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但这是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双方之间的约定,航空公司未出具相关文件既不能成为合法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的条件,也不能成为推卸赔偿责任的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人员满足一定条件能否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各地区实务中却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如同上述案例中即只要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必须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北京、河北、内蒙古、广东等地区裁审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持该观点;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系特殊规定,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派遣单位仅需与其签署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可,即使满足条件,也无需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江苏、浙江、天津、上海、辽宁等地持该观点。
综上,劳务派遣人员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派遣单位是否需要续签,则需要注意当地的裁审口径,通过检索类似案例或者咨询等方式进行了解,降低用工风险。
延伸思考--派遣人员被退工后派遣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如果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被退工,如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款、第2款的情形,派遣单位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第2款的情形退回,派遣单位若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若派遣单位选择不解除,则需对派遣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如果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终止情形,如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的情形,派遣员工被退回派遣单位后(除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情形),派遣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有权并非代表一定,还需评估其中的风险,若当地裁审机关认为劳务派遣人员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相关条件,派遣单位需要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进行重新派遣或者妥善安置。
但当用工单位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的情形而退回派遣员工,派遣单位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要对派遣员工进行妥善安置,或者重新派遣。
( 人力资源部)
2022.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