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案例: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
傅某与黄家山卫生院劳务争议案
案情介绍:
2011年以来,黄家山卫生院聘用傅某从事捡药、收费等工作,但一直未与傅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018年,黄家山卫生院与傅某两次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期限分别为一年半、一年。聘用期限届满后,傅某继续在黄家山卫生院工作,但双方未继续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黄家山卫生院以傅某已经达到事业单位女职工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和傅某终止劳动合同。傅某不同意,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之后,傅某停止在黄家山卫生院工作,黄家山卫生院也停止向傅某发放工资。傅某以黄家山卫生院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黄家山卫生院支付双倍经济补偿款。劳动仲裁委员裁决支持了傅某的赔偿请求。黄家山卫生院不服该裁决,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与黄家山卫生院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且均已履行完毕,后傅某继续在黄家山卫生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傅某虽从事药剂员岗位工作,但其不属于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应视为“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其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2019年,傅某尚未年满55周岁,未达到退休年龄。黄家山卫生院以傅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以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傅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认定,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及国家的用工政策、社会保险、劳动力市场供给等一系列问题,必须结合国家劳动争议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认定。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如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不自动终止。本案不仅依法认定了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对女职工的退休年龄进行了准确认定,保障了灵活就业女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法务部)2023.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