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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稳步提高城镇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发布时间:2024-11-12 14:24:12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障,省人社厅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惠民政策,结合我省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积极采取措施,合理减轻个人负担,稳步提高参保人待遇水平。

一是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水平。将医保乙类用药个人先自付比例由10%—15%统一下调为3%;住院起付线普遍下调100元,提高了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

二是扩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将268项不予支付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调整为医保支付或部分支付项目;将一般诊疗费、急诊抢救(含120救护车)医疗费纳入医保统筹报销范围;将肝移植手术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三是提高职工重大医保疾病和老年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将肺癌、食道癌等20种疾病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取消最高支付限额,并对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实行门诊特殊药品补助政策。对70周岁以上老人慢特病门诊和住院费用实行起付线减半;取消老年人乙类药品和特殊检查、特殊诊疗的个人先自付比例;住院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补足到80%。

四是提高职工医保慢性特病特殊病待遇水平。我省将血友病新增纳入特殊病范围,将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等疾病新增纳入慢性病范围,特殊病病种由5类增加到6类,慢性病病种由17类增加到26类。适当增加用药范围,将中药饮片纳入报销;提高了慢性病待遇,慢性病待遇由单一慢性病病种2000元,两个以上病种3000元,调整为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1000元,最高报销限额为5000元。

五是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全省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参保并按规定缴费后,次月即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时间和享受待遇时间不受财政补助结算时间限制;新生儿凭身份证号码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即享受医保待遇。

本文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