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资讯 >> 服务动态
年休假不休补偿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2 14:27:11
年休假不休补偿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以上略举的法律条款是关于职工休年休假的相关法律依据。
通过学习,我们知道劳动者只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就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工作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况: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了职工年休假,但职工本人因自身原因自愿不想休年假,则按规定是没有补偿的,企业无须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
经确认单位要支付职工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单位还未履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法务部)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