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11〕59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新
(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协议与双方的法律责任:1、劳务派遣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2ArIjZAFN9eJHaoemiKHQ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9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张某的工作岗位是财务人员。2018年9月8日,张某以家中孩子无人照看为
(转载)原创 法风管 弘石律所法律风险管理团队 将于202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新设立了所谓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
《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
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已经2011年3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省长 秦光荣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第一条 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
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用工)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伤残的为赔偿基数(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22个月的本人工资)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20个月的本人工资)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8个月的本人工资)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16个月的本
国发〔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作,《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印发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2014年1月13日,当走进中石化河南油田采油一厂双河油矿采油十二队2号采油计量站,看到站上的青工们个个神采飞扬,干劲十足。劳务派遣工康康喜滋滋地说:“从去年12月开始,我的工资每个月都多了1000多元。”跟康康一样开心的,还有分布在全油田各个班组里的6000多名劳务派遣工。去年12月24日,河南
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必备条款?必备条款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不可缺少的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近日,国务院发文正式废除饱受诟病的养老金双轨制,近3900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也要缴纳养老保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工资会不会相应增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资金从哪里来?会不会“吃掉”积累多年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昨日,国新办举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情况发布会,人力资源
人社厅函﹝2014﹞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做好这方面的宣传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精神,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更好地推动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4年12月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52次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部长 尹蔚民2014年12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
各州、市人民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的意见》(云发〔2011〕17号)精神,着力提高失业人员的收入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4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